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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作者:占兵  发布时间:2011-11-10 14:22:39 打印 字号: | |

对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这一关涉到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立法部门的完善。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撤诉后诉讼时效不中断。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未起诉,不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二、撤诉后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表明了其在积极行使自已的权利,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不必在客观上被对方当事人知悉。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知道起诉的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送审稿)采纳了该种意见。

笔者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结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因此只要当事人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表明其在积极的行使自已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已的权利持放任态度,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和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不问相关机关是否将这一请求及时告知了相对方。

从实务中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因较多,并不全是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由法官动员当事人撤诉的也不在少数。从法院角度看,当事人起诉后,由于当事人外出等种种原因,法院未能将起诉状副本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经常发生,如果此时权利人撤诉确未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权利人亦不公平。因此,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以当事人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为宜。以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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