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严格本院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办法及审批权限
(一)凡因事、因病请假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存,年终将部门请假情况报政治处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要按批准权限请示,经批准后,填写《请假条》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续假上班后要补办续假手续。
(二)院级领导请假七天(含七天)以内由院长批准;七天以上,经院长同意后,报县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部门正、副职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四)一般干警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二、年休假办法及审批权限
(一)休假者执行本院干警年休假规定,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休假者所在单位存一份,报政治处一份。
(二)院级领导休假由院长批准。
(三)部门正职休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四)部门副职及一般干警休假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销假 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填写《销假审批表》到政治处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对违反制度者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岗位者,视为旷工。一次旷工,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二次旷工,扣发当月加班补助;三次旷工,扣发全年加班补助,并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年终考核时,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定位不称职。
(二)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一次旷工处理;迟到、早退六次,按二次旷工处理;迟到、早退十次,按三次旷工处理。
(三)月事假累计五天(含五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加班补助;月事假累计十天(含十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加班补助、政法津贴。
(四)月病假累计七天(含七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加班补助;月病假累计十二天(含十二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加班补助、政法津贴。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