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档案的借用、查询范围
查阅、借用诉讼档案的范围仅限于案件审判卷的正卷和执行卷,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副卷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一律不许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借用、查阅的,必须经院长审批。
二、诉讼档案的借用、查询人员
1、诉讼档案借用的单位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及其他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2、诉讼档案查阅的单位、个人及诉讼代理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员不准查阅。
三、诉讼档案的借用、查阅手续
1、借用诉讼档案的单位,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院长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方可为其提供所需诉讼档案。
2、查阅诉讼档案的单位、个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所在乡、街道办事处以上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院长审批,办理查阅诉讼档案手续后,方可为其提供所需诉讼档案,进行查阅或复印。
3、本院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诉讼档案的,需填写借阅单,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借阅,借出档案应在三个月内归还。该工作人员调动、离岗或退休时,应及时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归还手续。
4、院纪检组、监察室及审监庭对涉法上访或上级督办查处案件需借阅案卷的,由借阅单位填写借阅单,报院长审批后,方可提供所需档案。
四、其他
诉讼档案的借阅人员应当在法院阅览室查阅相关资料,不许对诉讼档案查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