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司机对车辆要精心爱护,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厉行节约,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约章和禁令,所有车辆一律不准在饭店、娱乐场所门前停放,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 车辆要严格按照指定车位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院机关的非执行任务车辆晚上十点前必须回院机关,当天不能回院机关的车辆,要向院分管领导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各法庭的车辆要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停放,为方便工作,需在外过夜的,必须安全存放,防止被盗。因公出差或确需个人用车,外出一天以上的,除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必须向院长请示。
第四条 警车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机关部门关于警车使用的管理规定,除执行公务外,一律禁止鸣警笛、开警灯,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注意法院形象,保证行车安全。
第五条 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无照驾驶,法院车辆严禁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 遇有集体活动、统一行动、因公外出等情况,全院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调配。
第七条 凡在符合用车规定过程中,发生驾驶员负有责任的碰擦或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受有关处理外,按事故及经济责任划分,赔偿直接损失的3%—5%。
第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出车, 个人不得私自出车,个人随便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7月2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