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院,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对全院干警清正廉洁及严肃执法作出以下规定:
一、法院干警利用办案收受贿赂或在行贿、送礼、说情歪风影响下作出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干警接受当事人钱物,不向组织汇报,不主动交出的,一经查出,除将钱物如数追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干警接受当事人邀请赴宴吃喝的,除退出全部宴请费用的二分之一外,并 视情节轻重责令检查,扣发当月岗位补贴。
四、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人委托当事人办私事,或借用当事人通讯、交通工具长期使用者,一经查出,立即通报批评,并更换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利用办案影响谋取私利,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向当事人当面赔礼。
五、文明办案,礼貌待人。法院干警酗酒滋事或在公共场所其他有损法院形象行为的,除责令检查,扣发当月岗位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不准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和在公共场所和当事人谈论案情,不准利用法院干警的身份对案件承办人施加影响,不准替亲友、熟人说情,违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七、当事人以送金钱、礼品干扰办案,钱物数额达到行贿罪的,报送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行贿罪的,交由当事人单位处理。
八、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如有揭发、检举法院干警受贿、收礼、吃请,经查属实的,由法院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对检举失实者,做好解释工作,对有意诬告、陷害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对法院干警中坚持廉洁,抵制贿赂、送礼、说情歪风的要及时记载,大力表彰,凡违反《规定》任何一条者,依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严肃查处。
十、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