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当事人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二条 当事人携带包进入院内,所带包可由不进入院内的同行人保管或经本院的工作人员检查后统一保管,但贵重物品(包括钱、手机等)由个人自行保管。
第三条 当事人登记时,参加开庭的,必须出示传票,需立案的必须出示起诉状、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来访的必须出示判决书、反映材料等才能允许进入院内。
第四条 当事人擅自进入院内,经安检、登记或接待后确认进院参加开庭、立案或信访的,由承办庭或接访人接领才能进入。
第五条 当事人在院内乱串,大声喧哗,事毕后由承办人送出院外。
第六条 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院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法院办公秩序。
第七条 此制度自2008年7月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