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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识28问
  发布时间:2018-07-13 09:03:15 打印 字号: | |

一、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法院的任务吗?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法院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合力攻坚,共同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四、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五、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七、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八、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九、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答: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十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十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三、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四、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答: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五、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六、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答: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十七、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答: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十八、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十九、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答: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

二十、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答: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

二十一、什么是制造毒品罪?

答: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

二十二、什么是抢劫罪?

答: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十三、什么是抢夺罪?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四、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十五、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六、什么是聚众“打砸抢”罪?

答:聚众“打砸抢”罪是纠集多人,实施杀人、伤人或者破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七、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区法院设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电话,您可通过可拨打0312-86822160312-8686559进行举报;()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区法院地址为徐水区宏兴中路40号。     

    发现以下十八类黑恶势力性质犯罪活动,请马上举报: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者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 “职业医闹” “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等。

    二十八、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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