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徐水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材料之以案释法篇
一、吴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吴某某经营非法高利放贷公司,纠集多人于2017年9月、10月对不能偿还其公司高利贷的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暴力讨债。其中两次非法拘禁孟某某长达七天。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期间,对其采用喷洒辣椒水,蜡烛烧烤、伤口撒盐、持械殴打等手段逼债,致其轻微伤。对吴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4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摘自河北法院网)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
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将公民予以拘押,即使后来被证明羁押有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医生对病人实行隔离、监管以及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行的监护等合法行为,均不能视为非法拘禁。当然,如上述合法行为是被滥用的 ,则也失去合法性,仍可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使用何种手段、方式,均在所不问。
二、高某某、白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受雇他人于2016年4月份,两次纠集百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手持镐把,统一佩戴线手套前往赞皇某工地,驱赶工地在场人员,砸毁工地物品,阻止工地施工。对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26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不等。(摘自河北法院网)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定义、量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徐某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2011年10月30日晚,被害人任某与人在歌厅因事发生争执,对方为出气,电话纠集徐某等人对被害人任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中数刀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徐某等人因琐事先后三次殴打或持刀追砍他人,造成六人轻微伤,一台车毁损;2016年11月20日晚,徐某等人强行破门闯入被告人杨某家中,将其强行带上车驶离,期间,被害人反抗欲逃跑,被徐某等人发现并殴打,经沿途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中4人,并查获管制刀具8把。法院以徐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九名同案被告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此案由湖南省高院发布)
法条释义:
1、刑事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定义、量刑】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解释: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则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