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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行事打伤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
——徐水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0-12-10 14:29:17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要三思后行,冷静处理,本为同村村民却因小事纠纷大打出手,终酿大错。近日,徐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为同村村民,因在地里埋设灌溉管道发生纠纷并打斗。李某将孙某打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踹孙某背部,致孙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徐水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诉至徐水法院。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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