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大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实现了“息诉止争”的良好法律效果。
案情:原告与被告在饭局上相识,被告自称单身,原、被告经过接触彼此有好感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形式以看病、买衣服等各种理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均通过微信方式数额不定给原告转款。后原告得知被告隐瞒已婚实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阅读案件材料,考虑到如果只是依法判决,确实能达到“案结”的效果,但案件背后牵扯到双方的情感和借款,达不到“事了”的目的。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调解,从情理到法理劝解双方当事人,分别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赠予与借款的区别,要原告心平气和面对借贷纠纷,然后让被告换位思考。经过长达数时的耐心调解,该案从调解刚开始陷入僵局转为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所打动,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当场给付了欠款,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借款纠纷亦是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恋爱期间的转账,有证据证实系借款,可以主张对方归还;
二、恋爱期间基于爱的赠与,一般无法主张返还,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财物,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
三、若借婚约之机从对方处获取财物,且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对方财物,致使对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四、情侣之间面对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做到“三要”“三不要”。
三要:
1.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建议情侣在借款时出具书面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保留转账凭证。
2.转账要备注用途。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是用于赠予、共同支出还是借款,建议进行备注说明,并保留相应凭证和支出明细。
3.纠纷发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应在尊重双方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对方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要:
1.不要财务混同。建议情侣之间保持经济独立,谨慎共用银行卡,也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
2.不要支付青春费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这类款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3.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情侣间应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慎重出具书面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