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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担保有风险 落笔需三思
作者:大王店法庭  发布时间:2024-11-01 14:57:17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为交情义气替他人提供担保,因不了解其中的担保风险,而让自己陷于债务纠纷。下面,我们通过徐水区法院大王店法庭审理的一起涉个人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来了解一下为他人担保的法律小知识。

基本案情

“当初张某找到我说让我作担保李某才肯把钱借给他,而且张某承诺会按时还李某的钱,我出于好心就签了名字,钱又没给我,怎么还把我一起告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担保人王某越说越气愤。

张某与李某为同村村民。2021年张某夫妻二人向李某借款10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后,找到李某说自己当下无力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但是可以先打欠条,约定后续的还款期限。李某称如果有担保人作担保便同意张某分期还款。随后,张某夫妻二人找到王某,提出让王某作担保,声称就是走个形式,王某出于对张某夫妻的信任便替他们做了担保。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多次催要欠款,但张某夫妻二人却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因此李某将张某夫妻连同担保人王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证据审查确认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夫妻二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张某夫妻二人应履行还款义务。而关于王某的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起借贷纠纷中未明确约定王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且原告起诉被告时,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未超过六个月时效,因此,担保人王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夫妻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借此案例提醒大家:要谨慎担保,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要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并慎重考虑其中的风险,尤其注意: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与经济情况、自身的经济情况等。虽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即欠款人的追偿权,但欠款人若没有还款能力,担保人也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为他人提供担保,切记三思而后行!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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