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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反诉争议大 联动调解促和谐
作者: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6:51: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水法院联合漕河镇政府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法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用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了各自义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租用赵某房屋及院落,二人于2017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及租赁年限,后因刘某拖欠租金,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就租赁合同事宜又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房屋装饰装修款项共计30万元,反诉中被告刘某成了案件原告,原告赵某又成了案件被告,双方因此事矛盾很大。

案件进入审理后,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得知,在租用过程中,刘某因某项目经营需要赵某提供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配合审批验收,但赵某迟迟未提供,导致此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刘某便向赵某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且不再支付房租。赵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刘某支付拖欠房租,二人多次协商没有成效,这才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赵某又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刘某账户资金不能正常使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更是情绪激动,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休庭后案件审理团队再次研讨,考虑到“一纸判决”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激发矛盾,且判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而此案事实清楚,双方起诉与反诉的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心结难解案件就难结,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纠纷矛盾适宜调解方式化解。初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后承办法官到当地镇政府与镇政府干部沟通案情,商讨共同化解纠纷。调解方案确定后,承办法官与镇政府干部一起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分别进行沟通,镇政府干部从情理入手,劝解双方,乡里乡亲,不应采用过激手段致使损失再扩大,耐心疏解双方的不满和怨气;承办法官从法理入手,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刘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下约定好搬离房屋后的各项事宜,除此以外,赵某同意刘某继续使用房屋及院落两年;而刘某给予赵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当场支付。该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徐水法院将持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构建多元联动解纷机制。针对个案分析矛盾症结,凝聚多元解纷力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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